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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 专项治理行

作者: admin 时间: 2018-07-20 16:53 点击:
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安委办〔2018〕61号
各区县(市)、市属开发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网信办、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好落实,务求实效。
 
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8日
宁波市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 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宁波市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安委办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动员部署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有效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努力避免和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20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查处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严厉打击假冒安全监管部门网站及通过网络制假售假行为;严肃查处从业人员持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完善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发放和信息查询;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为实现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六年攻坚,三年攀高”决策部署,建设“名城名都”的美好愿景提供安全保障。
二、治理重点
生产经营单位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生产经营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不查验,默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假冒安全监管部门政府网站,从事虚假信息兜售、制假售假行为;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
三、治理时间和步骤
2018年7月开始至12月底,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宣传阶段(2018年7月31日前)。
(1)动员部署。各地区、有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印发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召开专题会议,明确具体工作任务,细化整治措施,全面部署发动,有序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2)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媒体等载体,加大对“特种作业是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等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监督特种作业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教育从业人员必须通过规范培训和依法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8月1日至12月底)。
(1)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按照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工作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检查本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对持有的操作证书通过全国统一证书查询系统(进入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依次点击 “服务”—“服务大厅”—“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进入查询平台)或浙江省安监局证书查询系统(进入浙江省安监局政府网站http://www.zjsafety.gov.cn,点击 “证书查询”,进入查询平台)查验持证人员证书真伪,发现持有假证的行为要立即整改,落实持假证上岗人员参加规范的特种作业培训考核,依法取证,并主动向企业所在地的安监局提供假证来源渠道;对存在无证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要立即组织参加规范的特种作业培训考核,依法取证,确保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100%依法持证。
(2)加强培训考核监管。8月底之前,各地要对属地培训考试机构开展一次梳理核查,督促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大纲要求组织培训考试,认真落实属地监考制度,优化规范培训考试流程,对不具备培训条件或挂靠的培训机构要坚决予以取缔和关闭,对未按大纲要求、偷工减料组织开展培训考试的机构要坚决予以严厉的查处。
(3)开展治理专项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9月底之前,组织开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查验力度,提高查验率。重点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证书来源及证书的真实性进行查核,倒查假冒证书获取渠道、造假制假窝点、假冒网站等信息,及时向公安、网信等部门通报。同时,要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中。市安委办将在10月中下旬,组成专项治理督查组,对各地、有关部门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4)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各地安委会办公室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证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假冒网站,倒查假冒证书获取渠道、造假制假窝点。建立专项行动情况曝光制度,及时曝光查处的制售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相关违法行为。
四、职责分工
(一)市、区县(市)、直属开发园区管委会安委会是组织实施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部署和宣传教育,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推动落实本地区专项治理行动各项工作。
(二)考核发证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规范和完善特种作业证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工作。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住建委、交通委、质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组织落实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确保持证上岗作业。
(四)网信部门依法对假冒政府网站予以封堵或关闭,发现一个处理一个。
(五)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网上售卖特种作业证等违法行为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网络兜售假冒证书行为。
(六)公安部门对制假售假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打击持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对维护法律尊严、保护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推动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意识,将思想认识统一到专项行动的要求上,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整治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有序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二)增强沟通协作。各地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同公安、通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以及区域间的协作配合,健全部门协调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落实好部门间、地区间的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动执法、定期会商的机制,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和长效机制。
(三)注重工作结合。各地要紧密结合攻坚争效年活动、铸安系列行动、年度执法计划、各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等工作,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把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纳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随机一公开”的必查事项和日常监督检查内容,统筹安排,确保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四)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拨打“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举报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违法行为。对在专项治理行动中查获的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
(五)严格依法行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加强对现场执法人员的工作指导,提高执法人员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辨识能力和甄别水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查处工作,做到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规范,适用法律准确。
(六)强化责任追究。对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主体责任,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不认真查验、不处理的,要依法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从业人员以及故意使用持假证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从严从重处罚,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按时信息报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专项治理行动情况的汇总和统计,落实专门人员及时准确统计本地、本部门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情况和数据,并报送至市安委会办公室(文字稿和电子稿一并报送)。于7月25日前,报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自8月起,每月20日前报送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情况统计报表(附件1);12月10日前,报送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联系人:操昭杰,电话(传真)89183176,邮箱:1224599440@qq.com。
 
附件:1.打击特种作业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统计表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附件2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安委办〔201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
近年来,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有关规定,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范培训,严格考核,不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为避免和减少伤亡事故,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单位和人员受利益驱动,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采取造假和网上售假等方式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严重危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自身安全。为有效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法查处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严厉打击假冒安全监管部门网站及通过网络制假售假行为,严肃查处从业人员持假冒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发放和信息查询。
二、治理重点
生产经营单位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生产经营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不查验,默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假冒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政府网站,从事虚假信息兜售、制假售假行为。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治理时间和步骤
2018年7月开始至2018年底,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7月15日前)。印发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全面部署安排,广泛开展宣传。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7月16日至年底)。按照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自查,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全部依法持证上岗。特种作业证考核发证机关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考核发证工作流程,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肃处理无证上岗和持假证上岗行为。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及时封堵或关闭假冒网站。
四、工作措施
(一)部署开展专项治理行动。7月15日前,各级安委会动员部署组织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证书专项治理行动。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利用政府网站、媒体等,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大对“特种作业是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等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监督特种作业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教育从业人员必须通过规范培训和依法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自查。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检查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并通过全国统一证书查询系统(进入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依次点击 “服务”—“服务大厅”—“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进入查询平台)查验持证人员证书真伪,确保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率达到100%。
(四)规范完善考核发证管理。各地区考核发证机关要对特种作业取证流程认真自查,努力优化办事流程,创新管理模式,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许可效率。
(五)开展专项执法。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组织开展1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查验力度,提高查验率。重点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证书来源及证书的真实性进行查核。同时,要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中。
(六)加大假冒特种作业证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证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假冒网站,倒查假冒证书获取渠道、造假制假窝点。建立专项行动情况曝光制度,及时曝光查处的假冒特种作业行为。
五、职责分工
(一)省、市、县三级安委会是组织实施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部署和宣传教育,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推动落实本地区专项治理行动各项工作。
(二)各级考核发证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规范和完善特种作业证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
网信部门依法对假冒政府网站予以封堵或关闭,发现一个处理一个。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网上售卖特种作业证等违法行为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网络兜售假冒证书行为。
安全监管部门配合公安部门加大对制假售假的打击力度,对制假售假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打击持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对维护法律尊严、保护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推动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意识,将思想认识统一到专项行动的要求上,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整治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有序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二)强化部门协作。地方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与公安、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区域间的协作配合,强化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及时协调,落实有关部门责任。
(三)畅通举报渠道。要设立举报热线,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假冒特种作业证违法行为。对在专项治理行动中查获的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四)严格督导检查。地方各级安委会要加强对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做好对现场执法人员的执法指导,提高执法人员对特种作业证的辨识能力和甄别水平。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执法手册》开展查处工作,做到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规范、适用法律准确。
(五)强化责任追究。对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主体责任,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不认真查验、不处理的,要依法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从业人员以及故意使用持假证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从严从重处罚,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委会于2018年7月31日前将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从8月份起,每月月底前报送当月工作情况;12月底前报送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
                          
 
抄送: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8日印发
 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宁波市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
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安委办〔2018〕61号
各区县(市)、市属开发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网信办、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好落实,务求实效。
 
 
 
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8日
宁波市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
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安委办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动员部署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有效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努力避免和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20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查处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严厉打击假冒安全监管部门网站及通过网络制假售假行为;严肃查处从业人员持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完善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发放和信息查询;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为实现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六年攻坚,三年攀高”决策部署,建设“名城名都”的美好愿景提供安全保障。
二、治理重点
生产经营单位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生产经营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不查验,默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假冒安全监管部门政府网站,从事虚假信息兜售、制假售假行为;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
三、治理时间和步骤
2018年7月开始至12月底,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宣传阶段(2018年7月31日前)。
(1)动员部署。各地区、有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印发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召开专题会议,明确具体工作任务,细化整治措施,全面部署发动,有序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2)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媒体等载体,加大对“特种作业是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等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监督特种作业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教育从业人员必须通过规范培训和依法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8月1日至12月底)。
(1)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按照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工作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检查本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对持有的操作证书通过全国统一证书查询系统(进入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依次点击 “服务”—“服务大厅”—“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进入查询平台)或浙江省安监局证书查询系统(进入浙江省安监局政府网站http://www.zjsafety.gov.cn,点击 “证书查询”,进入查询平台)查验持证人员证书真伪,发现持有假证的行为要立即整改,落实持假证上岗人员参加规范的特种作业培训考核,依法取证,并主动向企业所在地的安监局提供假证来源渠道;对存在无证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要立即组织参加规范的特种作业培训考核,依法取证,确保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100%依法持证。
(2)加强培训考核监管。8月底之前,各地要对属地培训考试机构开展一次梳理核查,督促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大纲要求组织培训考试,认真落实属地监考制度,优化规范培训考试流程,对不具备培训条件或挂靠的培训机构要坚决予以取缔和关闭,对未按大纲要求、偷工减料组织开展培训考试的机构要坚决予以严厉的查处。
(3)开展治理专项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9月底之前,组织开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查验力度,提高查验率。重点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证书来源及证书的真实性进行查核,倒查假冒证书获取渠道、造假制假窝点、假冒网站等信息,及时向公安、网信等部门通报。同时,要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中。市安委办将在10月中下旬,组成专项治理督查组,对各地、有关部门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4)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各地安委会办公室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证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假冒网站,倒查假冒证书获取渠道、造假制假窝点。建立专项行动情况曝光制度,及时曝光查处的制售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相关违法行为。
四、职责分工
(一)市、区县(市)、直属开发园区管委会安委会是组织实施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部署和宣传教育,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推动落实本地区专项治理行动各项工作。
(二)考核发证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规范和完善特种作业证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工作。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住建委、交通委、质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组织落实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确保持证上岗作业。
(四)网信部门依法对假冒政府网站予以封堵或关闭,发现一个处理一个。
(五)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网上售卖特种作业证等违法行为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网络兜售假冒证书行为。
(六)公安部门对制假售假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打击持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对维护法律尊严、保护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推动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意识,将思想认识统一到专项行动的要求上,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整治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有序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二)增强沟通协作。各地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同公安、通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以及区域间的协作配合,健全部门协调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落实好部门间、地区间的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动执法、定期会商的机制,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和长效机制。
(三)注重工作结合。各地要紧密结合攻坚争效年活动、铸安系列行动、年度执法计划、各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等工作,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把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纳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随机一公开”的必查事项和日常监督检查内容,统筹安排,确保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四)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拨打“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举报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违法行为。对在专项治理行动中查获的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
(五)严格依法行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加强对现场执法人员的工作指导,提高执法人员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辨识能力和甄别水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查处工作,做到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规范,适用法律准确。
(六)强化责任追究。对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主体责任,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不认真查验、不处理的,要依法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从业人员以及故意使用持假证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从严从重处罚,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按时信息报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专项治理行动情况的汇总和统计,落实专门人员及时准确统计本地、本部门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情况和数据,并报送至市安委会办公室(文字稿和电子稿一并报送)。于7月25日前,报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自8月起,每月20日前报送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情况统计报表(附件1);12月10日前,报送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联系人:操昭杰,电话(传真)89183176,邮箱:1224599440@qq.com。
 
附件:1.打击特种作业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统计表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
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附件1
 
打击特种作业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统计表
 
区县市(部门):
检查单位数(家)   立案查处数(家)  
处罚家数(家)   处罚金额(万元)  
移送公安机关
(人次)
  追究刑事责任
(人次)
 
打击、查处制售假证的窝点(个)   查处、关闭假冒网站(个)  
特种作业证种类 依法持证人数 无证上岗人数 持有假证人数
电工作业证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      
高处作业      
制冷与空调作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合计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日期:2018年   月   日
注:此表于每月20日前上报。
 
                  
 
附件2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安委办〔201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
近年来,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有关规定,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范培训,严格考核,不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为避免和减少伤亡事故,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单位和人员受利益驱动,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采取造假和网上售假等方式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严重危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自身安全。为有效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法查处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严厉打击假冒安全监管部门网站及通过网络制假售假行为,严肃查处从业人员持假冒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发放和信息查询。
二、治理重点
生产经营单位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生产经营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不查验,默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假冒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政府网站,从事虚假信息兜售、制假售假行为。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治理时间和步骤
2018年7月开始至2018年底,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7月15日前)。印发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全面部署安排,广泛开展宣传。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7月16日至年底)。按照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自查,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全部依法持证上岗。特种作业证考核发证机关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考核发证工作流程,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肃处理无证上岗和持假证上岗行为。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及时封堵或关闭假冒网站。
四、工作措施
(一)部署开展专项治理行动。7月15日前,各级安委会动员部署组织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证书专项治理行动。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利用政府网站、媒体等,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大对“特种作业是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等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监督特种作业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教育从业人员必须通过规范培训和依法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自查。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检查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并通过全国统一证书查询系统(进入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依次点击 “服务”—“服务大厅”—“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进入查询平台)查验持证人员证书真伪,确保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率达到100%。
(四)规范完善考核发证管理。各地区考核发证机关要对特种作业取证流程认真自查,努力优化办事流程,创新管理模式,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许可效率。
(五)开展专项执法。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组织开展1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查验力度,提高查验率。重点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证书来源及证书的真实性进行查核。同时,要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中。
(六)加大假冒特种作业证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证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假冒网站,倒查假冒证书获取渠道、造假制假窝点。建立专项行动情况曝光制度,及时曝光查处的假冒特种作业行为。
五、职责分工
(一)省、市、县三级安委会是组织实施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部署和宣传教育,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推动落实本地区专项治理行动各项工作。
(二)各级考核发证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规范和完善特种作业证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
网信部门依法对假冒政府网站予以封堵或关闭,发现一个处理一个。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网上售卖特种作业证等违法行为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网络兜售假冒证书行为。
安全监管部门配合公安部门加大对制假售假的打击力度,对制假售假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打击持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对维护法律尊严、保护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推动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意识,将思想认识统一到专项行动的要求上,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整治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有序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二)强化部门协作。地方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与公安、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区域间的协作配合,强化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及时协调,落实有关部门责任。
(三)畅通举报渠道。要设立举报热线,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假冒特种作业证违法行为。对在专项治理行动中查获的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四)严格督导检查。地方各级安委会要加强对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做好对现场执法人员的执法指导,提高执法人员对特种作业证的辨识能力和甄别水平。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执法手册》开展查处工作,做到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规范、适用法律准确。
(五)强化责任追究。对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主体责任,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不认真查验、不处理的,要依法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从业人员以及故意使用持假证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从严从重处罚,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委会于2018年7月31日前将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从8月份起,每月月底前报送当月工作情况;12月底前报送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
                   
 
抄送: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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